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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觉醒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 章程与制度 2020-08-10 95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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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市上城区星觉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机构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本机构将根据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机构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机构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机构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 及时准确原则。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六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规范有序原则。本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八条 分类公开原则。本机构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第九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涉及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事先与本机构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不得随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本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信息内容包括:

(一)本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本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财务信息;

(四)本机构接受捐款信息及与公募机构合作开展公募活动的信息;

(五)本机构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

(六)其他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更新。

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第十二条 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级证书号码、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章程,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十四条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接受捐款信息及与公募机构合作开展公募活动的信息。包括: 接受捐赠信息、针对内部特定群体募款活动信息、与公募机构联合开展公开募款活动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等。

第十六条 与公募机构合作开展的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第十八条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捐赠款物在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第十九条 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二十条 年度工作报告。根据规定在每年5月31 日前(按照有关民政部门具体文件要求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 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二十一条 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 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与公募机构合作开展的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的具体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运作的具体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运作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如电视、报纸、电台、杂志、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捐赠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公益慈善捐助工作的专门信息或专项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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